来访须知
1、 禁止喧哗,保持肃静,按先后顺序等候接谈。
2、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 来访陈述事实,要实事求是,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应 负法律责任。
4、 自觉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已接谈完毕的应及时返回,对滞留扰乱工作秩序,不听规劝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5、 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故意损坏,应按价赔偿。
6、 来访人的食宿,旅途乘车等费用自负。
7、 酗酒来访者不接待。
文明接待公约
1、 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
2、 尽职尽责,不滥用职权;
3、 秉公办事,不徇情枉法;
4、 文明接待,不耍特权;
5、 关心群众,不刁难推诿;
6、 严守机密,不失密泄密;
7、 着装持牌,保持良好形象。
举报投诉指南
一、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上列犯罪案件公民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 公民举报的方式,通常有信函举报、来访面谈、电话举报、也可以采用你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被举报人姓名、单位、职务和涉嫌犯罪的事实,尽可能具体反映相关的证据和知情人。
四、 公民举报可以署名,并说明联系地址或电话,也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举报。
五、 举报应直接投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多头”举报、一信多投,不利于保密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 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通信地址、举报网址、举报电话、
接待时间和地点
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不断强化预防和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罪,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和企业管理者廉洁自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涉林犯罪活动,更好地服务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区社会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现将通信地址、举报网址、举报电话、接待时间与地点向你们公布,以利于在今后履行职责中,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受案范围
一、举报投诉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以及不能说明支出的合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等渎职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6、本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
三、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五、民事行政案件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可以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并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受理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范围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执行裁决法律文书或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有错误或不当的,可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1)、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制裁决定、支付令;
(2)、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
(5)、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
(7)、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8)、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接待制度
为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接待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正、副检察长以及其他党组成员。
第二条 凡本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单位和公民来访。按照时间安排,控申部门提前一天通知值班检察长,值班检察长在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提前通知控申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定为每月两次,与每月一次的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同步进行。
第四条 下列来访由检察长负责接待:
1、举报属于本院管辖的大要案线索的;
2、反映本院管辖的久拖不决的复杂疑难案件;
3、反映本院检察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
4、集体访和告急访;
5、首次并有特殊情况的来访者。
第五条 对下列来访可由检察长或值班检察长委派分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
1、举报非大要案线索的;
2、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3、来访人员就同一事项重复来访的;
4、提出刑事或民事案件申诉和要求刑事赔偿的;
5、来访人系本院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当事人的;
6、对本院业务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催要结果的;
7、法律咨询及寻求法律帮助的;
8、来访者有非正常行为的。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实行预约制度。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日可要求控申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门负责人陪同接待。
第八条 检察长在接待日接待结束后,应在《检察长接待日记录》和来访笔录上签名。
第九条 检察长在接待日接待所批办的案件相关的业务部门应优先办理,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来访人员,复杂、疑难案件可延长至三个月办结。对检察长批办的案件或事项,由控申部门负责转办、催办、督办工作。
第十条 接待来访人员,应作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在举报中心接待室接待。
第十一条 控申部门在检察长接待日应派员协助检察长接待,并制作来访笔录。
第十二条 控申部门应根据上级院的统一安排,在每年1月5日前将《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安排表》 发放到各值班检察长手中,并送交一份向上级院备案。
第十三条 来访者在检察长接待日以外的时间要求检察长接待的,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检察长接待。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院检察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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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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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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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
检察院东振路36号 |
www.lyjwangqing.jcy.gov.cn |
04338822000 |
8:30-11:30
13:30-16:30 |
控申接待大厅 |